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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2019
05/08
17:22
法规时间 2019-03-18 法规号 2019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现就肇庆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跨年,从2019年3月25日起,肇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税务机关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一)城乡居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下同)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扣款帐户信息等业务。

(二)城乡居民已在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新签订扣款协议以及需要变更扣(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款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鼓励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电子税务局、微信、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加快实现无现金缴费。具体参保缴费流程见附件1。

三、肇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适用《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城乡居民保险参保缴费人办理业务总体流程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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